「十八大」以來,中國當局所有改革承諾中,最高調的是法治,宣稱要在每個案件中體現公平正義。但自五月以來的大抓捕,肆無忌憚地違反起碼的法律程式,等於自己給了自己的法治承諾一記響亮的耳光。據說這波大抓捕起因於「六四」二十五周年忌日,屬於所謂被動防守。但這辯解肯定不誠實,因為五月大抓捕之前,有對新公民運動的全面鎮壓;「六四」二十五周年忌日之後,五月大抓捕中深陷囹圄的廣州唐荊陵、王清營、袁新亭等良心犯,鄭州常伯陽等良心犯,繼續身陷囹圄,沒有任何可能獲釋的跡象。
所有這些,無疑屬於一連串的事件,6月12日批捕律師浦志強則把這一連串事件推向高潮。儘管公眾對此早有心理準備,但仍不免深感震撼。這一連串事件尤其對浦志強的批捕,不僅顯示了當局對社會保持高壓而不惜一切代價的頑強意志,更顯示了當局對基本人權和對法治承諾的不屑一顧。
固然,司法職業化、專業化領域,普通刑事、民事領域,法制體系確有改進苗頭。但所有改進僅限於技術層面。黨對司法的控制沒有絲毫鬆動,司法作為國家機器的一部分,作為黨的所謂刀把子的功能,不僅沒有淡化,反而不斷強化。這充分說明,當局理解的所謂法治,根本不是一碗水端平的法治,而不過是帶刀把子的法制而已。
法治的這種扭曲,還不完全因為所謂實用主義、機會主義,而很大程度出於當局的認知盲區,即對現代文明的隔膜,包括對作為現代文明基本要素的法治的隔膜。法治就是法律的統治,首先是用法律統治政府,限制政府權力,規範政府行為。但當局理解的法治恰好相反,即党仍然高於法律,法律仍然是統治者即党的意志,其首要任務,仍然是救黨、保黨。黨的統治才是目的,法律不過黨的工具。對法律惟有利用,沒有任何信仰、任何敬畏可言。
這種所謂「法治」,老實說,還停留於不折不扣的專政水準。毛時代所謂「 人民民主專政」 ,就是「對人民實行民主」而「對敵人實行專政」,今天則是所謂「法治」跟「維穩」兩張皮。「法治」只適用於當局認為的所謂「人民」;誰膽敢把憲法規定的人權和公民權利當真,即不再屬於人民之列,不再受法律保護。即中國的不成文法裡,實際上有一款「不高興罪」,只要你讓當局不高興了,你就不配享受「法治」的待遇,就只配享受「維穩」即不受法律制約的國家暴力。用「法治」團結「多數」,用「維穩」打擊「少數」,這不都是毛時代的專政遺產麼?跟作為現代文明的法治,可有一毛錢的關係?
無獨有偶,就在用「維穩」打擊「少數」的同時,《人民日報》及其海外版同日兩篇文章互為呼應,一篇題為《警惕西式民主陷阱》,一篇題為《中國民主模式初步成形》。如果說對公民社會的打擊是一連串事件,這兩篇御用之文也是一連串事件——旨在搶奪「民主」解釋權的一連串事件。用所謂「中國模式民主」,來給自己的「黨天下」加冕;對挑戰「黨天下」的分權制衡,則用所謂「西式民主」的大帽子妖魔化,拒於國門之外。如此張冠李戴,世上便有了兩種民主,即民主與李鬼式民主。當局所稱「法治」,與此異曲同工,屬於李鬼式法治即所謂「中國模式法治」,而絕不屬於法治。沿著這樣的歧路狂奔,中國離真正的民主與法治,只會愈來愈遠。
顯然,民主和法治的具體運行機制,任何國家都不可能照搬,都必須結合本國的歷史文化,所以法國的不同於英國的,英國的不同於美國的。但無論具體運行機制如何千差萬別,民主和法治的基本原理完全一致:民主就是分權制衡意義上的民主,法治就是法律的統治,首先是限制和規範公權力。這放之四海而皆準。中國當局所謂「中國模式民主」、「中國模式法治」,根本就不是具體運行機制範疇,根本就是對民主和法治的掏心術,即否定民主和法治的基本原理及其普適性。
這倒不是什麼新鮮事,符合中國當局的一貫邏輯。區別只在於,過去是羞羞答答拐彎抹角,現在則理直氣壯直截了當。即過去沒底氣,現在有底氣。而所謂底氣的全部來源,無非是2008年以來,所謂「中國模式」的崛起和自由主義據說在世界範圍的退潮。腰杆子硬了,所以過去不敢說的現在敢說了,過去不敢做的現在敢做了,過去不敢抓的人現在敢悍然抓了,以至於抓得完全沒有了標準,想抓什麼人,都有一個口袋罪等著。什麼譴責,什麼抗議,什麼世道人心,全不在意。維穩機器的駱駝面前,所有同胞的自由與生命,都輕若稻草。
但是,真的不要看輕稻草。積累的稻草越多,最後那根稻草出現的幾率就越大。最後那根稻草其實也輕的很,輕到微不足道,但前面所有稻草的鋪墊,會賦予它神奇的力量……
*作者為中國公共知識分子,前《南方周末》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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