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0日 星期六

《世界人权宣言》:国际人权法的基础


《世界人权宣言》:国际人权法的基础

我们都同意,《世界人权宣言》是国际人权法的基础。将近60年前通过的这项《宣言》,鼓舞签订了许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人权条约,全世界的人权得到发展。不论是在解决不正义的事件的时候,在冲突期间,在忍受迫害的社会上,以及在我们努力争取普遍享受人权的时候,《宣言》继续鼓舞着我们。
《宣言》代表着普遍承认:基本权利和基本自由是全人类固有的权利,不可剥夺,对任何人一律平等,我们人人生而自由、我们的尊严和权利是平等的。不论我们的国籍、居住地点、性别、民族或种族来源、肤色、宗教、语言、或任何其他地位,国际社会在1948年12月10日承诺,维护我们人人的尊严和正义。

为我们共同的未来奠定基础

多年来,这项承诺已经形成法律,其形式包括条约、国际习惯法、一般性原则、区域协定、和国内法。通过这些法律,人权得到表述和保障。在《国际人权宣言》的鼓舞下,已经产生了80多个国际人权条约和宣言,许许多多区域人权公约,各国的人权法案和宪法条款,它们共同构成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全面体系,提高和保障人权。
从《世界人权宣言》所取得的成绩出发,《国际公民和政治权利公约》和《国际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在1976年生效。这两个公约把《世界人权宣言》已经揭示的大多数权利加以发展,对于批准两公约的国家切实具有约束力。他们规定了日常生活中的权利,如生命权、法律之前人人平等、言论自由、工作权、社会安全、受教育权。这两项公约和《世界人权宣言》构成国际人权法案。
多年来,国际人权条约在所关注的问题和在查明需要保护的社会群体两方面都更具有针对性,更专门。国际人权法不断增加,演变,进一步详细规定了国际人权法案中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如种族歧视、酷刑、强迫失踪、残疾人等人们关切的问题,和妇女、儿童、移民、少数群体、土著民族的权利。

普遍的价值

《世界人权宣言》首先揭示的核心人权原则,如普遍性、相互依存性、不可分割性、平等、不歧视、以及人权对有权利和有责任的人双方同时产生权利和义务的观念,都已经在许许多多国际人权公约、宣言、决议中一再重申。今天,所有联合国的会员国都已经批准九个核心国际人权条约中的至少一个条约,百分之八十已经批准四个以上的条约,从而具体宣示了《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的普遍性。
国际法怎样保护人权?
国际人权法规定了各国必须遵守的义务。各国成为国际条约的缔约国之后,便根据国际法承担责任和义务:遵守、保护、和履行人权。遵守人权的义务就是:各国必须不得干涉或限制对人权的享有。保护的义务是要求各国保护个人和团体,免于人权受伤害。履行的义务就是:各国必须采取积极行动,有利于享有基本人权。
各国政府批准国际人权条约后,便承诺在国内采取措施并立法,以期符合他们的条约责任和义务。因此,国内法律体系对国际法所保障的各种人权提供主要的法律保护。如果国内的法律程序不能处理伤害人权事件,还有让个人和团体提出申诉的区域和国际人权申诉机制与申诉程序,协助确保国际人权标准确实在当地得到遵守,执行,和强制执行。


 http://www.un.org/chinese/events/humanrights/2007/ihrl.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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